广州市越秀区肉菜市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市越秀区肉菜市场商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yuexiu fresh market Association (缩写:GZYXF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市越秀区从事肉菜市场经营、管理和相关的生产、流通和科研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越秀区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良好服务;
(四)制定行规行约,促进诚信建设;
(五)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
(六)宣传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为会员提供教育、咨询、培训、业务交流、展销、展览、考察、联谊等服务活动;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业务;
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向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无正当理由,理事会不得拒绝申请人入会。
第九条 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 元;
(四)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 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本会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移除,并报告理事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移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会员1年(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当年缴纳会费时间,逾期视同不交纳会费)不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后,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的提议;
(五)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监事3名,其中1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会长为本行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届满后的会长、在任职期內对商会的发展有推动作用、有重大贡献、德高望重的,经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授予商会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称号。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对商会重大事项决策有参与权、知情权、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受理事会或会长委托,可以代表商会参与有关公务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信、电邮等方式征求会员意见进行表决。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三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 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